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 、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 ,并报移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

承运人因运输工具上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变更路线并通知托运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因禁行 、限行导致迟延交付并通知托运人的,可免除责任。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 船舶开航前未谨慎处理导致不适航的,托运人可主张不适航;仅以停靠受影响地区或船员感染为由主张的 ,法院不予支持。

细化争议问题裁判标准:《指导意见(三)》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导致的船舶适航、开航前双方解除合同、邻近港口卸货 、集装箱超期使用的费用承担及限额、货运代理企业责任、船舶建造延期以及建造标准改变等问题做出了细化。

船员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待派船员无法上船的合同解除限制: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待派船员无法上船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且需向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
严管集装箱防落水行为 禁止大风天气下内河集装箱船甲板以上超两层积载。严查集装箱船舶未按规定绑扎系固 、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违反交通管制措施强行横越等违法行为。严管内河船舶配员不足行为 提高到港内河船舶检查比例 。严厉打击内河干散货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 、伪造“绿码 ”等行为。
船舶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船员核酸检测为阳性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相关文件执行。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需满21天后方可入境的船舶 ,从其规定 。
五部门调整世界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为: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世界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14天调整为满7天。 具体说明如下:停泊隔离时间调整: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世界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14天调整为满7天。
船舶防疫及船员保护措施建议建立船舶疫情防控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 ,轮机长担任副组长 。建立疫情排查制度,记录排查和防控工作。建立疫情防护培训制度,提供防护知识培训资料 ,组织集中学习。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移民边检 、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 。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疫情下海员换班难问题可通过统一政策、分级防控 、保障费用、精细管理等方式破解。具体如下:统一政策,保障基本人道需求所有港口应明确允许中国籍海员及时换班 ,禁止以防疫为由拒绝或推诿。防疫需兼顾人道主义,不能以牺牲海员基本需求为代价 。
浅析疫情对国内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壹〗、疫情对国内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资支付 、合同履行、工伤认定、社保费用缴纳等方面,同时对船舶防疫及船员保护措施提出了新要求。
〖贰〗 、年终奖:属于奖励性报酬 ,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否发放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确定 。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合同履行:适用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具体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较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叁〗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6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宜支持。
〖肆〗、案件启示:用人单位有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面临支付二倍工资风险 。受疫情影响签订困难 ,可协商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且要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续签。
〖伍〗 、被兼并或资产转移:当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资产发生大规模转移时 ,也可能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或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疫情等),这些事件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其影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企业在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要依据具体情况_定,如果在隔离期间解除确诊病_ 、疑似病_等_劳动合同,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









